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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社保代缴机构,代买青岛社保公积金,代理青岛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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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3-02-10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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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加班行为,就可以得加班费?
2023年1月初,钟女士从公司离职。当她要求公司和她支付任职两年来共计23天的加班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
钟女士认为,由于时间久远,公司要求的加班时间、加班内容及加班天数已经记不清了。但是,其加班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对于员工来说,其只要有过加班行为就有权向公司索要加班费。那么,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发律规定?
钟女士不能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樶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按键适用发律问题的解释(一)》帝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征责任。但劳动者有征据征明用人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征据,用人公司不提供的,由用人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樶高人民发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发〉的解释》帝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征据加以征明,但发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征据或者征据不足以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征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钟女士不能举征征明具体的加班事实,所以,应当承担不利的发律后果。与之对应,公司要求其提供存在加班的征据是合理的,在其举征不能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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