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精选8篇)
范文一:关于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政处罚通告
XX市监罚通〔2025〕第XX号
各有关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我局于2025年X月X日对XX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XX品牌糕点(生产日期:2025年X月X日,规格:50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态度,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生产的XX品牌糕点XX袋;
2. 没收违法所得XX元;
3.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XX银行XX支行(账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专户,账号: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二:关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通告
XX应急罚通〔2025〕第XX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2025年X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XX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工地(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在多项安全生产隐患:一是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要求,立杆间距超标、扫地杆缺失;二是部分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违规作业;三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设置保护接零和漏电保护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限期X日内整改完毕;
2.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备案。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三:关于XX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通告
XX环罚通〔2025〕第XX号
各有关单位、周边群众:
2025年X月X日,我局通过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发现,XX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产业园区XX路XX号)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XX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限值(XXmg/L),超标倍数为XX倍。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与在线监测数据一致,确认其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及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限制生产X日,期间不得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2.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限制生产要求控制生产规模,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限制生产期间,我局将对其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四:关于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超限运输的行政处罚通告
XX交罚通〔2025〕第XX号
各交通运输企业、广大驾驶员:
2025年X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在XX公路XX路段开展超限运输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所属车牌号为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XX吨,超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最高限值(XX吨),超限XX吨,超限率为XX%,属于严重超限运输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深刻认识超限运输行为的危害性,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公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杜绝超限运输行为再次发生。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五:关于XX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通告
XX市监罚通〔2025〕第XX号
各经营主体、广大市民:
2025年X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XX商铺(经营者:XX,身份证号:XXXXXXX)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服装零售经营活动,现场查获待销售服装XX件,货值金额XX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无照经营活动;
2. 没收违法所得XX元;
3.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前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六:关于XX娱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通告
XX环罚通〔2025〕第XX号
各娱乐经营单位、周边居民:
2025年X月X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夜间经营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随后,我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委托XX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边界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夜间等效声级为XX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夜间排放标准(XXdB(A)),确认其存在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压缩机、破碎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构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压缩机、破碎机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限期X日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夜间(22:00至次日6:00)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2.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采取安装隔音设施、调整经营时间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确保整改后边界噪声达标。整改完成后,需向我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夜间经营。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七:关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通告
XX住建罚通〔2025〕第XX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2025年X月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开发的XX商业广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基础工程施工,已施工面积XX平方米,投入施工资金XX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X日内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对建设单位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3. 对施工单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停止施工并补办相关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恢复施工。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加重处罚。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X月X日
范文八:关于XX广告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通告
XX市监罚通〔2025〕第XX号
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大消费者:
2025年X月X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XX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为XX保健品公司设计、制作、发布的XX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经查,该广告宣称“服用本品可根治高血压、糖尿病,3个月见效,无效退款”,但经核查,该保健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涉案虚假广告;
2. 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 处以罚款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
当事人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广告审查管理,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同范文一相关规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