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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拆封可退货”彰显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8 20:56:32    浏览次数:74    评论:0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实际上,商家常常以“已拆封”“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为由拒绝执行。由于各方对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常常产生争议,成为消费投诉热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同时也规定了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对于什么样的商品属于“不宜退货”并无明确的范围标准,这就为一些商家随意“自定义”不宜退货提供了空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一般认为,“完好”的定义应以不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为原则。由于“完好”的定义模糊,因拆开商品外包装而被拒绝退货的消费者众多,“影响商品再次销售”成为买卖双方争论的重点。商品“完好”表现在商品外观未受到损毁、商品能够按原功能正常使用、商品的各组件完整等。一方面,商家不能以“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开封”是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的行为,是检查商品质量、决定是否退货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商家以“已使用”为由拒绝退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消费者超出了试用的程度并使商品的使用寿命、功能、外观发生改变,影响到商品再次销售,商家可以拒绝退货。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正因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践中,有些商家经常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不予退货,消费者个体维权遭遇难题。为此,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而今《意见》再次重申网购“拆封可退货”,这些都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使消费者“后悔权”能够得到真正实现。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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