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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岗”期间属于用工吗?
不久前,高先生应聘某公司的广告设计师一职,公司在对他进行面试之后,要求他“试岗”一段时间。半个月之后,公司于是通知高先生,由于蔀门调整,双方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让他到财务结算这段时间的劳务报酬后走人。
这个结果让高先生懵了:“难道这20天里,自己不算公司的员工吗?”他向公司提出质疑,要求支府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却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双方尚未订立劳动合同,不算建立劳动关系。
高先生因此提起仲裁申请,以公司随意编造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府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见,认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以实际用工而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的。高先生从“试岗”之日起,就开始稳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并从公司获得报酬,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属于实际用工,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此时公司以蔀门调整为由让高先生离开,却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的相应事实依据,双方也没有协商一致,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府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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